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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时间:2020-02-22  分享: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工会组织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 会 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  (五)其他收入。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 律责 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会员服务

京卡.互助服务卡使用指南

 

    京卡·互助服务卡,是北京银行与北京市总工会联合发行的银联标准借记卡,它的发行充分体现了北京银行与北京市总工会的全面战略合作。互助服务卡项目通过对工会会员实行多项福利政策,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帮助,从而为会员营造一个和谐、关爱、便利的服务平台。

免费服务 
免费提供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互助保障 
一、保障对象
1、京卡·互助服务卡坚持普惠制原则,凡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均为保障对象。
2、申请会员服务卡必须具有工会会员的资格,并在市总组织部备案。
3、在每一保障责任期到期的十五日前,由市总工会会员服务卡管理办公室提供增(新增被保障会员)减(因退休、身故、调离本市等原因不在享受其保障的会员)会员的变更情况,及全市被保障会员实数。
二、保障范围
1、非工伤意外造成的身故、伤残保障;
2、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
三、保障期限
本互助保障期为一年。
四、保障经费
保障经费由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按保障责任期每年拨付。
五、保障责任
1、在保障期内,工会会员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者,按照《人身保障残疾程度与保障金给付比例表标准》给付互助金,最高给付标准为五千元;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死亡者,给付标准为两万元。
2、在保障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救助金,最高给付救助金3000元。


免费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
    为全体会员提供劳动权益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困难和特困会员提供免费劳动权益法律援助。
免费职业介绍
    通过12351服务热线和职工服务网发布招聘会信息、岗位招聘信息、个人求职信息;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视频课程。


临时应急救助
为会员提供临时应急救助服务。
提供优质家政服务信息
为会员提供家政服务信息。
提供婚介服务
为会员提供婚介服务。

优惠服务
优惠逛公园:
一、工会会员持京卡·互助服务卡到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公园年票发售点购买面值200元/张的公园年票,可享受五折优惠(提供本人身份证及1寸照片,每人限购一张)。
二、底卡购买方式
1、自带市政公交一卡通底卡者不收任何工本费。
2、凡购买不具备市政公交一卡通功能的公园年票者,需缴纳3元工本费。
三、充值办法
    凡已购买年票者可持原年票次年到市属公园售票点以充值的方式购买下一年度年票,其中使用不具备一卡通功能的公园年票,在充值时需缴纳三元发行费,请妥善保存好付款后出具的税单(不作为报销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查询解决。
四、售票、充值时间
每年12月15日起至次年1月15日
每日上午8:30到下午4:30,星期六、日不休息。
五、售票、充值地点
    本年票适用的颐和园、天坛公园、中山公园、北海公园、景山公园、陶然亭公园、北京动物园、香山公园、北京植物园、玉渊潭公园以及紫竹院公园均设售票充值点。
六、年票适用公园
    颐和园、天坛公园、中山公园、北海公园、景山公园、陶然亭公园、北京动物园、香山公园、北京植物园、玉渊潭公园、双秀公园、青年湖公园、大观园、海淀公园、莲花池公园、北京国际雕塑园。

优惠体检:
   
优惠举措:针对持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北京工人疗养院体检中心在套餐体检的价格上,一律八折优惠,VIP体检套餐享受七五折优惠,届时由体检中心负责安排。
    持卡会员还可享受慈铭健康体检专享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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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举措:
1、享受中体倍力直通卡7.5折优惠;
2、免费享受一次在“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锻炼机会;
3、享受中体倍力现有健身项目最大优惠折扣服务,为工会会员制定优惠计次健身产品。
二、服务流程:
    工会会员持卡到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前台确认身份(工会会员)→享受一次免费锻炼机会→可购买计次产品(共3次,60元/次)→购买中体倍力直通卡享受7.5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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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自发卡之日起六个月内,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与当当网会员账号进行绑定,将享受当当网一年的“金卡”会员待遇,所选购的商品在当当网价格基础上,最高可享受97折上折的优惠。
    晋级积分累计满15000分或在此期间完成单张订单积分满5880分可延续“金卡”会员待遇一年(购书每1元钱可获得10个积分)。

优惠看电影
   
工会会员持京卡·互助服务卡在加盟影院可享受本场次最低票价,每场次购票最多两张。
    加盟影院包括:五道口工人俱乐部电影院、市工人俱乐部电影院、东城区东四工人文化宫、西城区工人文化宫电影院、海淀工人文化宫。

优惠职业培训
   
市总组织优惠职业培训,通过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和职工服务网发布免费、优惠职业培训信息。

 

 

工会文件

 

必赢565net官网网站教职工申诉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必赢565net官网网站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教职工是指必赢565net官网网站管理人员、专(兼职)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等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条  必赢565net官网网站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四条  必赢565net官网网站教职工不服必赢565net官网网站或所在部门对其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本条例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必赢565net官网网站领导、院办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推荐,院长办公会确定。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必赢565net官网网站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工会委员选举产生。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4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1人,由委员兼任。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它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秘书处设在必赢565net官网网站工会。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自必赢565net官网网站或所在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入职时间、工作部门;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事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诬陷。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秘书处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不予受理或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相关申诉材料。

申诉人对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案件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必赢565net官网网站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诉答辩人为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必赢565net官网网站处、室系(部)、后勤物业等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并经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决议,可以公开。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必赢565net官网网站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和参加听证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复查申诉案件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做出第二十六条(三)的决定,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根据院长办公会的决定作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一般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教职工申诉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教职工申诉决定书。申诉决定书包含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意见;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期限;

(六)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三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必赢565net官网网站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必赢565net官网网站教职工申诉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人不服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必赢565net官网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办公会议核准,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必赢565net官网网站工会负责解释。